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涉税优化
编者按
风物长宜放眼量。近年来,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快速发展,“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业务已成财富管理律师蓝海机遇。在“国浩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主题分享月”活动开幕仪式暨首场分享会上,主讲嘉宾国浩家族财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国浩重庆合伙人乔一清,重庆华政中世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叶静,与谈嘉宾国浩成都合伙人李海嘉共同围绕家族财富管理的涉税优化以及私人财富管理律师的角色与作用进行了专业分享。
以下为乔一清、叶静在11月19日国浩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主题分享月开幕仪式暨首场分享会主题演讲内容摘编:
说到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似乎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一个遥远的话题,都说富不过三代,那只不过是穷人的自我安慰。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税制的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如何将家族财富能够得以传承涌出更多的百年企业,如何做好资产的隔离和保护,已日渐成为人们探讨的话题。
家族企业是目前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个主要形式,它的传承不仅涉及到企业本身,还有家族成员。一个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并在行业中脱颖而出,如何去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我国的税务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收是摆在所有人面前无法逃避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群,他们的私人财富可能很大一部分因为税收而在传承过程中有所减损,并因税收问题降低家族财富的盈利能力。随着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触及相关税收法律,还会给家族及家族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害。作为中国税务居民应与时俱进地掌握税收基本信息和知识,依法纳税、透明申报,这时专业的税收筹划成为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尤为重要的一环。那么家族财富传承中我们应该怎么进行税收优化呢?
我们说的私人财富是一个大的范筹,它包括货币资金、不动产、企业资产等。传承用简单的商业逻辑来讲就是转让行为,在税收上针对不同类型的财富有不同的税收规定,在一代创富、二代传富的过程中,由于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而引起的传承难题,也使得很多家族企业创始人头疼不已。在这里,我们将浅析家族企业股权结构调整路径中,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架构相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的优势,助力家族企业通过合理调整股权架构得以降低风险和实现顺利传承。
其实大多家族企业在最初创立的时候,都是由创始人、夫妻、家属、核心员工等自然人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虽然操作简单方便,但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风险,从税收上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最典型的税收风险是哪些:
一
股东从公司借款存在巨大税务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的规定:个人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当企业股东是自然人的时候,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就受到158号文件的约束,如果在年底前没有将借款归还企业,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这笔股东借款就历历在目,现在的金税系统就会轻易扫描到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发生的资金交易行为,就存在按20%征纳个税的风险。
二
股东投资企业的损失白白浪费,无法用来冲抵其他被投资企业的盈利
我们的私人财富总是在投资、经营、再投资中循环,企业做到一定的程度,股东就会再投资其他产业,这和资产配置一样,各个产业投资是现在企业家的常态。投资是有亏有赚的,我们国家的所得税,是对利润征税,但是对于自然人的投资亏损没有任何税法文件规定可以弥补其他业态的盈利,就会造成税负的不均衡,无法调节。
三
股东再投资的资金会因税收而减少
股东想再投资其他领域必定需要资金,但是因为分红的个税太高,大部份股东不愿意通过分红的方式拿到资金,这时有些股东就会铤而走险做一些所谓的个税筹划,近段时间因为个税而被税务局稽查补税的案例数不胜数。
综上,企业家们都因种种客观的因素而在税收合法性这条路上越走越远,我们如何运用合法手段达到资金使用的目的呢?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给大家说的几个涉税优化的思维。
一
用法人股东持股避免重复纳税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什么是《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呢?《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如果企业的股东是居民企业,当被投资企业向股东分红就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分红免税!在这个环节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根本不存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
股东再投资不会因纳税而减少投资资金
如果我们将企业的股权进行优化,将自然人股东换成法人股东(有限公司),这样公司的利润可以无障碍的向股东分红,不会再纳税,股东所分得的红利进行再投资就没有税负的影响了。
三
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更加灵活便利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一旦发生股权转让将产生现实纳税义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将个人股东转换成法人股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就不会存在缴纳个税20%的问题。
同时,67号公告第十四条还规定了被投资企业账面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这样必然会造成股权转让对价要按评估公允价进行核定,面临高额个税的问题。但是如果是法人股东,就不会受到67号公告的约束,不会对股权转让对价要求评估核定,使股权转让更加灵活,有利于企业未来的投融资和吸引合伙人。
以上内容仅仅是个人财富涉税管理的冰山一角,合法合规经营是创造财富的第一步,通过运用多维度的思考和缜密的专业性安排,是实现财富管理保全并增值的第二步。我们国家的高净值人群面临的是一个崭新的税务环境,未来应当理性看待个人财富的管理,而非仅仅从资产配置单一角度去理解财富管理,更要结合法律思维、税收思维,从个人的资产组成、收入来源、身份出发,准确识别关键风险点,评估风险,并依据自身与家族产业的布局与未来传承方案寻求专业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
以下为李海嘉在点评环节的精彩分享:
乔律师非常全面地从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角度对家族财富管理及税务安排中律师可发挥的关键作用进行了分析、阐释。我则主要从操作层面对律师在协助财富人士及财富机构做好家族财富管理时应起到的作用做一个补充。
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财富人士自认为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法律服务需求,与经深入沟通后律师判定的问题与法律服务需求不一致的情况。这是由于法律的专业门槛较高造成的,但如果无法顺畅沟通、准确掌握情况,法律服务无从谈起。因此,在为财富人士提供法律服务或咨询时,专业的财富管理律师应该像“门诊医生”一样引导服务对象提供准确的信息,进而分析、判断其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与风险,然后如同医生给病人分析病情、开药方一样,对财富人士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准确分析判断,并给出行之有效的意见建议。
我们从工作中也感受到,财富机构在为财富人士提供服务时也存在财富管理工具、产品推荐与财富人士最迫切的需求不匹配的问题,无法很好服务到客户。而这种“不匹配”往往也是因为前面提到过的财富人士自认为存在的问题、需求与真实情况并不完全一致造成的。因此,作为专业的财富管理律师,面对涉及法律问题的财富管理需求时,我们应该担当好财富机构与财富人士之间的“翻译”,将财富人士为解决其面临的客观问题而存在的真实需求与财富机构能提供的产品、工具匹配起来,真正解决问题、服务客户。
另外,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为财富人士、财富机构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有帮助各方守牢风险底线的自觉。客观地说,中国的财富人士、财富机构都是得益于我国近几十年来经济飞速发展,发展历程较短,与欧美老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财富管理市场还相当“年轻”,各方市场参与者也都相对经验不足。因此,在为财富人士、财富管理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更应该脑子里随时绷紧“风险防控”的“弦”,对各方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做好财富管理市场的“守望人”,从而避免我们的服务对象陷入法律风险之中,也维护这个市场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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